原標題:上海陸金所指責深圳路金所商標侵權,獲賠26.8萬元
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路金所控股股份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日前一審宣判,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被告深圳路金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路金所”字樣的企業(yè)名稱,賠償上海陸金所各項經濟損失26.8余萬元。
天眼查APP數據顯示,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認為“陸金所”為公司簡稱,系注冊商標“陸金所”的權利人,系平安集團旗下成員,2011年9月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注冊成立,2013年7月7日起,原告在第36類商品與服務類別上對多個含“陸金所”文字的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
深圳路金所控股股份公司注冊登記于2015年10月12日,旗下“深圳數字資產交易所”以“路金所控股”為名進行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與上海陸金所存在資本或管理上的關聯,導致業(yè)界及客戶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陸金所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路金所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路金所”字樣的企業(yè)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以及合計維權費用93961.8元。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者除了“路”與“陸”字不同外,其余二字完全相同,且兩者發(fā)音完全相同,構成近似。因此“路金所”行為構成對“陸金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尋根問明顯具有攀附原告“陸金所”商譽之惡意,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侵犯陸金所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0年6月8日一審判處深圳路金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陸金所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使用含有“路金所”字樣的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路金所”字樣,賠償陸金所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6852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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