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鼎力聯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納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為其旗下公司)訴訟常州愛爾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
在編號為(2017)京民終57號的宣判結果中,常州愛爾威公司的主張與要求得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同時,駁回鼎力聯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包括所謂專利權侵犯在內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判其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5150元,及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
關于此次判決結果,常州愛爾威公司表示此次法院的判決是對企業(yè)自身所堅持的“自主、自信、自強”精神的肯定,并堅定了愛爾威公司不依靠收購、并購等手段、繼續(xù)堅持自主研發(fā)道路的信心。這一判決結果也大大促進了整個智能出行產品市場的規(guī)范運營,為良性發(fā)展企業(yè)在非正當競爭中提供了有力的保護。
事件回顧:
鼎力聯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認為常州愛爾威公司兩輪自平衡電動車S3侵權其公司產品專利,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常州愛爾威公司停止生產、銷售S3,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及賠償律師費、公證費15萬元。
常州愛爾威公司在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申請,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
常州愛爾威公司主張兩輪自平衡電動車類產品整體框架大致相同,屬于常見設計,一審判決中用以證明被控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且諸如車體前端設有把手、把手與控制桿連接的設計應屬慣常設計,是為了實現產品功能而采用的設計,并不應當被壟斷。
對此,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中,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并考慮一般消費者的視角關注點,最終認定愛爾威S3和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存在明顯區(qū)別,不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常州愛爾威公司的相關申訴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且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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