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法院審判疑難問題解答

近期有幸受邀參加16年收結案數穩(wěn)居西北五省區(qū)第一,也是寧夏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晴雨表”和“風向標”——寧夏興慶區(qū)人民法院組織的商事審判研討會,就融資租賃相關的七大疑難問題,結合團隊辦案經驗提出了解決建議。本次研討會還邀請了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寧夏高院的領導和主法官,以及各大銀行、融資租賃公司和經銷商代表參加會議。由于融資租賃的議題(由興慶區(qū)法院主辦融資租賃案件的李海波法官所總結)非常接地氣,毫不避諱的對目前融資租賃糾紛中面臨的問題做了總結,一問一答間非常有啟發(fā)意義。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把這次研討會的議題和本律師團隊的解答分享給大家,希望引起大家的關注和進一步的探討。?問題一:以家用汽車消費為目的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日漸增多,融資額較小,客戶準入門檻低、違約率高、送達困難。

解決方案:?1、關鍵詞:違約率高 送達難?2、解決建議:?(1)違約率高的問題,本質上是企業(yè)信審和風控問題,進而形成不良的溢出效應。建議通過向寧夏汽車流通行業(yè)協會等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解決;?(2)送達難的問題,本質上是技術問題,且目前已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指出了解決辦法,建議通過積極引導當事人在簽訂民商事合同時,與相對方約定送達地址。比較成熟的做法,可參照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給律協發(fā)函,由律師在具體的文書起草中約定送達地址,參與到破解送達難、降低訴累的工作中來。?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7、對審判執(zhí)行工作中發(fā)現的下列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向相關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1)涉及經濟社會發(fā)展重大問題需要相關方面積極加以應對的;?(2)相關行業(yè)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需要有關單位采取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3.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guī)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tǒng)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4、參考資料:?(1)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商事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書 (渝高法建〔2016〕5 號)?(2)任立華律師團隊之前為客戶制作的《催收及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3)王建華、王欣:《關于在合同類糾紛當事人中推行送達地址事先確認的可行性分析——以金融類合同為切入點》,載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官網。?問題二:承租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及各方權利義務認識不清,如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簽訂正式融資租賃合同前,一般會簽訂設備銷售合同,容易使承租人誤認為雙方為買賣合同關系,承租人往往以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拒付租金。?解決方案:?1、關鍵詞:融資租賃合同 設備銷售合同 誤認 拒付租金?2、解決建議:該問題本質上是事實認識和法律認識錯誤,如果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4種情形,建議主審法官通過釋明權來告知當事人的抗辯權不足以免除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避免訴累。?3、延伸問題:?客戶與經銷商設備銷售合同以及客戶與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并存情況下的定性之爭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出賣人(經銷商)和客戶達成購銷意向,為了鎖定客戶先簽訂買賣合同并收取部分款項,然后再由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信用銷售支持,由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另行簽訂三方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這時候就存在該融資租賃合同的定性問題。?對此,我們認同上海高院的意見,根據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后這一大前提,根據租賃物是否實際交付做不同的認定;(1)如果租賃物已經交付,且未做所有權保留,則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借款法律關系處理;(2)如果租賃物未交付,或已交付但做了所有權保留,則應視為成立新的三方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替代、變更原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為有效。?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的;?(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上海高院《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探討》?一、涉動產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承租人先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并已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此后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另行簽訂三方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該融資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觀點一認為,應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并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觀點二認為,應區(qū)分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后,租賃物是否實際交付作相應處理。?【我們的傾向觀點和理由】?同意觀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針對上述情形,實踐中應作如下區(qū)分處理:?1、若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后,租賃物已經實際交付,合同亦未約定價款付清之前所有權保留歸出賣人,則交付后所有權轉移,承租人已經實際取得所有權,此時,三方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并按照借款法律關系處理。?2、若租賃物尚未實際交付,或租賃物雖已交付但原雙方買賣合同約定付清款項前所有權保留歸出賣人,此后三方另行簽訂買賣合同,出租人將貨款支付給出賣人,出賣人將已經收取的承租人貨款退還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將已經支付的貨款扣抵首付租金、保證金,出賣人再根據出租人的指示將物交付給承租人,應視為成立新的三方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替代、變更原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問題三:實踐中,普遍存在經銷商代收代付租金的情況,該行為是無權代理、有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存在爭議。?解決方案:?1、關鍵詞:代收代付 無權代理 有權代理 表見代理?2、解決建議:該問題的關鍵在于代理關系是否成立的認定。對此,建議優(yōu)先判斷有無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有無慣例或事后追認,如果都沒有的則對代理行為的效力做否定性評價。?3、案例評析:?(1)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井住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與方秀鋒、寧夏晟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2016)寧01民終847號)?法院判決主旨:代收代付系代理行為,即承租人依據相關合同向晟沃公司支付的部分租金,可以認定是向三井融資的付款,晟沃公司是否將代收款支付給三井融資,系三井融資與晟沃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與被上訴人無關。?相似案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郭銳、寧夏晟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寧民終118號)?(2)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寧夏晟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孫建波與沃爾沃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京03民終5503號)?法院判決主旨:代收代付不是代理行為,即孫建波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沃爾沃公司知曉并同意晟沃公司代為收取融資租賃款項,孫建波向晟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對沃爾沃公司不發(fā)生效力。?4、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問題四:出租人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要求支付全部已到期和尚未到期租金,但在訴訟的同時又通過其他方式收回設備。因收回設備具有解除合同的性質,一旦在訴訟過程中收回設備,便可能與原訴訟請求沖突。?解決方案:?1、關鍵詞:支付全部租金 收回設備 解除合同?2、解決建議:該問題的本質是出租人訴請確定及避免雙重獲益的問題。建議當查明出租人有收回設備這一事實后,主審法官通過釋明權,要求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如果拒絕作出,則以實際查明的事實與其訴請矛盾予以駁回。?3、參考案例:?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卡特彼勒(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閆玲霞、劉建東、吳建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16)寧0104民再3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問題五:在出租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支付全部租金并勝訴的情況下,出租人能否通過強制處置租賃設備以償還欠款。?解決方案:?1、關鍵詞:繼續(xù)履行合同 支付全部租金 強制處置 沖抵欠款?2、解決建議:合同有約定的依合同處置,無約定的通過法院處置。作為全額清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作為“融物”的落腳點,是擔保租賃債權實現的重要一環(huán)。因此,出租人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和支付全部租金(應該包含留購價),就等于在全額回收租賃物的成本和利潤,承租人作為對價也就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诖?,在承租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用租賃設備沖抵欠款合乎締約目的,至于方式則依據合法性和經濟型原則確定即可。?3、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問題六:租賃期間未屆滿而出租人收回設備的情況下,如僅訴請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收回租賃物之前的租金,不要求對租賃物及其殘值進行處理,法院能否對租賃物及殘值不做處理?如一并處理,對租賃物的殘值如何確定?是在訴訟中確定,還是在執(zhí)行中確定??解決方案:?1、關鍵詞:租期未屆滿 收回設備 解除合同 租賃物殘值?2、解決建議:該問題本質上是租賃物殘值清算問題。建議尊重當事人處分原則,法庭可以釋明;如果一并處理,則要看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是否歸承租人所有,如果歸出租人所有,就不涉及到殘值清算問題。如果歸承租人所有,則建議首先依合同約定;次之參照租賃物的折舊及到期殘值來確定租賃物的價值;最后,如果上述方式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請求法院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對于確定殘值的時點,建議兼顧便利訴訟和止損原則確定。?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第二十三條 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4、參考文章:?任立華:《租賃物殘值清算的司法認定標準》,載高杉LEGAL。?問題七:收回租賃物后,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變賣租賃物,并以所得價款沖抵所欠租金。承租人如以變賣價格過低進行抗辯,法院對出租人變賣價格的合理性是否進行審查及如何確定合理變賣價格??解決方案:?1、關鍵詞:收回設備 變賣價款 合理性?2、解決建議:該問題的本質是設備變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建議有約定的依據約定判斷;無約定的,除參照租賃物殘值的清算方法(即問題6的解決建議)予以解決外,還可以參照《最高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進行處理。當行使取回權一方已通過向市場詢價,或交由評估機構對價格進行評估等方式履行了對再次變賣價格合理性的判斷,此時,如承租人仍然認為變賣的價格仍然遠低于市場,舉證責任則由承租人完全承擔。?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任立華,山東大學法學碩士,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零壹租賃專欄作者,主要從事融資租賃和工程機械行業(yè)相關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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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投稿】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法院審判疑難問題解答
寧夏興慶區(qū)人民法院組織的商事審判研討會,就融資租賃相關的七大疑難問題,結合團隊辦案經驗提出了解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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